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龙飘 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242号。
复核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刑四复4XXXXXX2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罗鹰。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71年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2009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树科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楠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杰;代理审判员:李重綦余勇。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兵;代理审判员:李先镛贺双林。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翱;代理审判员:张宇左玉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6日。
复核时间:2010年12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