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伪造有价票证、周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服务局机场巴士联营办公室

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4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永京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1.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并且是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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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496号。
2.案由:伪造有价票证、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佳,代理检察员:杨璐。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山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京京北京市大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技文化,无业。2009午8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殷玉航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服务局机场巴士联营办公室统计员。2009年8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博敏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宗杰;人民陪审员:孙冀鹏李凤雨
6.审结时间:201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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