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1等民间借贷案 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疾病控制中心

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国税局第五税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3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刚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某从王某处借款虽发生在张某与王某1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但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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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0447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343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贾洪泉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女,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疾病控制中心职工,住北京市平谷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景龙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郑广胜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国税局第五税务所干部,住北京市平谷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志满。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新宁;审判员:任淳艺;代理审判员:刘建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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