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兴科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佛山市国方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商标局

商标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24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杰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商标经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后因异议均不能成立而成为注册商标时,上述规定中连续3年不使用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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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132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24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商标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深圳市嘉兴科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A组2408H。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佛山市国方商标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1,商标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审判员:张靛卿乔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宇晖;代理审判员:胡华峰向绪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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