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双永家具厂不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行终字第006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勇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1.背景情况介绍
本案系一起疑难复杂的工伤认定案件,被告先是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被法院撤销后经补充医学鉴定又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但涉案职工确切的受伤原因及过程仍然是个谜。法院在两次审理案件时,先后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及逻辑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1)沧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行终字第006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双永家具厂(以下简称双永家具厂),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采莲村。
诉讼代表人:庞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程晓艳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孙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朱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第三人之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勇;代理审判员:许林华;人民陪审员:吴劲。
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亮;代理审判员:张蕾孙瑜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