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齐益元塑料有限公司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海红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是行政主管部门“将法定的工伤范围规定的情形印证客观事实的思维过程”。工伤认定并非认定受害者的人身伤害程度及确认是否为职业病,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确认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系职业伤害,并且符合法律预先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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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淄博市临淄齐益元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益元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经济开发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俊亮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兵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淄人社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贾清波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焦某,淄博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科长。
第三人:陈某,青州市邵庄镇王家辇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贾淑霞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红梅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晓辉;审判员:王晓坤高飞。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晓伯;审判员:卢长普;代理审判员:马清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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