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诉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法制办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北旺镇分队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北旺镇分队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851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贾志刚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于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无证据证明,人民法院能否以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对原、被告的证据如何审查。其实质涉及行政赔偿案件中,各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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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行初字第28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85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苗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北旺镇分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某,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西北旺镇分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民鹏;人民陪审员:刘卫星刘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贾志刚汪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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