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不予答复宅基地纠纷解决申请案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1)怀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军 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1.被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原告与其他村民因宅基地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予以书面答复。而被告则认为村民宅基地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己不具备直接批准原告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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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1)怀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某,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站水;审判员:董爱军郭建强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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