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由:
乡政府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景山区住建委

景山区住建委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3362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滕恩荣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自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不断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争议进入法院寻求司法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是近年来行政诉讼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与传统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大差别,因而在审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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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1)石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3362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常某,退休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区住建委),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某,石景山区住建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某,石景山区住建委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代理审判员:史立新杨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靛卿;代理审判员:汪明曹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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