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案 自首、坦白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1)延刑初字第1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季凤建 单位: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对行为人兰某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与量刑不存在任何争议,故不赘述。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了兰某被特情引诱部分的犯罪事实,庭审中查明了该事实,但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未指控该事实,对此应否予以纠正;兰某因被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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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1)延刑初字第157号。
2.案由: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春雨。
被告人:兰某,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农民,住延庆县。2011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树静北京市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术文;人民陪审员:曹艳军谌昭力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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