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案
案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理一股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刑二终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楼炯燕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选择性罪名,本文主要探讨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认定问题。,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数额犯,根据200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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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55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刑二终字第90号。
2.案由: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史瑞。
被告人(上诉人):杜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宜兴市,大学文化,原系江苏省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2011年3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世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吴富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英;审判员:王爱芳储晨洁。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楼炯燕;代理审判员:马小卫程德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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