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赛礼隆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危险程度增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常熟市赛礼隆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5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萌 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未明确规定。本案涉及较多化工专业知识,民商事法官应利用好证据规则审理专业性较强的保险合同案件。就专业问题,赛礼隆公司认为其正常生产的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需要使用AGE,投保时中银公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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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0)熟商初字第04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524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常熟市赛礼隆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礼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常熟市赛礼隆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萍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
负责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沈浩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网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纪舒馨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强;审判员:江彩英;人民陪审员:陶君奎。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骆利群;审判员:孙鲁江;代理审判员:唐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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