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砖厂诉于某债权转让合同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拉尔区呼伦法律服务所

海拉尔区哈克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凯军 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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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55号。
二审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呼民终字第852号。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砖厂,住所地: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苏木。
投资人:孙某,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卞玉荣,海拉尔区呼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于某,男,4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海拉尔区健康街。
委托代理人:李延平,海拉尔区哈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吴某,男,4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郓城县黄安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凯军;审判员:徐印章;代理审判员:王园园。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东江;审判员:贾洪晨;代理审判员:赵立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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