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诉王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监事会诉权的正当行使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监事会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7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春乾 单位:
1.监事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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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8547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751号。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201室。
代表人:韩某,监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原晓青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汪某,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瑞星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下标“瑞星国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靖;代理审判员:魏玮张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明;代理审判员:吕云成刘海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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