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泰和至尚贵金属有限公司合同案 网络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定性及责任分配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92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有光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经由被告协助,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外汇按金交易操作,但未取得收益,本金也未能收回,双方就网络平台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定性及各方责任承担问题引发争议。
第一,关于法律关系定性。首先,双方未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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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2626 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9258号。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泰和至尚贵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泰和至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5号7层。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有光;人民陪审员:郭秀华孙冀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慧平;审判员:韩耀斌王占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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