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保险营销人员索赔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02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汝安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及二审焦点均集中在李某是否尽到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的义务,两级法院均认定李某投保时未对自己有“甲状腺结节”进行说明,导致友邦公司在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上陷入错误认识,即李某未尽到如实告知之义务。但是,李某在一审中...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043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0249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1976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郝剑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薛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某。
被告(被上诉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西塔A、B座5层。
负责人: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崔立斌。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慧平;审判员:闫飞;代理审判员:韩耀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