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贪污、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莹莹 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认定贪污罪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客观构成要件之一,若行为人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便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行为人苏某及其辩护人便是以此为据提出上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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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12)清新刑初字第115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4号。
2.案由: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波。
被告人(上诉人):苏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6年11月任清新县山塘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清新县太平镇党委副书记。2012年3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钊才、何明振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赖远才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燃;审判员:陈志锋;人民陪审员:钟灵敏。
二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小康;审判员:张小燕曾文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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