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零口供定罪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风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检具车间

十堰市车城高级中学

东风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检具车间

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公司十堰支公司

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2)鄂张湾刑初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毅 单位: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本案为零口供,现场只有行为人及受害人(当场死亡),爆炸后现场破坏严重,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行为人虽不认罪,但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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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2)鄂张湾刑初字第57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系死者付某妻子),1970年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检具车间工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1(系死者付某儿子),1996年出生,汉族,十堰市车城高级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冯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东风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检具车间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琦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新华保险公司十堰支公司业务代理员。1999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 000元。2011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小青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毅;审判员:徐红;人民陪审员:刘桂香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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