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受贿案 证人证言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尹华 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助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在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核心的庭审调查活动中,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性高,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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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2)巴法刑初字第833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毅。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巴南区教育服务中心原主任。2012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祖惠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王荣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莉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成福;代理审判员:胡静;人民陪审员:穆礼芬。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赟珏;代理审判员:余勇贾秀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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