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徐某等股权转让预约合同纠纷案 意向性协议构成预约的司法认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1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博文 单位: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就是意向性协议是否能够构成预约。
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特殊合同。郑玉波先生认为,“预约乃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之契约”。随着市场主体间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缔约活动日益变得复杂、漫长和艰难,由古典契约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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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028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166号。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杜某,在江阴五福水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吕斌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
被告(被上诉人):沈某。
被告(被上诉人):卫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桂峰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阮皓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宏;代理审判员:刘博文;人民陪审员:唐振白。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云彪;审判员:陆晓燕;代理审判员:胡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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