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周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解散的要件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泽帅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纠纷作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终极手段,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条件往往被严格限制,通常法院会遵循企业维持原则,严格适用相关法律,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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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04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05号。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力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8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晓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晓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宏;人民陪审员:吴振华张燕琴。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全奕颖;代理审判员:田璐王天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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