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予立案行政告知行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行终字第1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丽颖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的审理思路
针对此案,合议庭在合议初期形成了两种审理思路。
思路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在于:第一,在东高村镇政府为原告和第三人确权时,第三人确实未提供其宅基地合法批准文件,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东高村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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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7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行终字第124号判决书。
2.案由:不予立案行政告知行为。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赵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二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2,二上诉人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魏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某3。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丽颖;代理审判员:郝玉洁;人民陪审员:王爱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涛;代理审判员:韩勇杨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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