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绍中法经终字第5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伟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免责事项是否成立的问题。即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免除一方主要责任的事项如何进行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格式合同对稳定经济活动,减少经济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允许格式合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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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1999)越经初字第916号。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绍中法经终字第552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绍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如敏浙江绍兴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负责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淑芳浙江绍兴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楼芝华浙江绍兴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金荣;审判员:张灿成;代理审判员:周仕勇。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大江;审判员:徐先坤蒋秀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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