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淮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淮民终字第1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1.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周某代其兄周某1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是《保险法》对第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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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1998)河民初字第14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淮民终字第142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阴支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徐长桂江苏省淮阴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淮阴支公司。
负责人:孟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江苏省淮阴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建军;审判员:陈建淮雍海林。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阳;代理审判员:殷晓慧江东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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