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诉欧洲集装箱航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经初(知)字第1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爱民 单位: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本案原告为澳大利亚企业,一名被告为英国公司,另一被告为香港公司,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在中国境内,是一起较为复杂的跨国界的专利侵权诉讼案。
2.本案虽然没有直接引用《保护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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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经初(知)字第105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先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洲集装箱航运公司。
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南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柏根上海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孙爱民;代理审判员:汪彤贾沁鸥
6.审结时间:1999年6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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