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诉新疆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案
案由:
质量检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经终字第3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翔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出事故的吊葫芦是否华北机电公司所供,吊葫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在审判中,涉及此类纠纷,法院一般不可能通过现场勘验形式来确定质量问题或通过一般判断认定产品质量的好坏,而应当委托国家法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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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1998)沙经初字第93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中经终字第329号。
2.案由:产品质量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瑛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勇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进;代理审判员:张毅韩爱学。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祥华;代理审判员:李昕刘晓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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