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联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燃油批发管理所、琼山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交通规费征管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华合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海南省燃油批发管理所

海南晓国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琼山市交通规费征稽所

海南晓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行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海 单位:
此案在审理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1.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汽油购销和运输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能否把《公告》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应该认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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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行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行终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交通规费征管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华联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宏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省燃油批发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赵某,海南省燃油批发管理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晓国,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琼山市交通规费征稽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琼山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晓国,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球;人民陪审员:吴坤禄舒仪庄。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奇新;代理审判员:王晋湘韩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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