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不服通什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强制扣车决定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行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一哲 单位:
罗某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市征稽所的强制扣车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扣车行为造成车辆损失是否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1.关于罗某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的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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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1999)通行再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行再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强制扣车决定案。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通什市交通规费征稽所。
法定代表人:符某,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52岁,汉族,广西博白县人,住海南省通什市XX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一哲;审判员:陆志荣纪永明。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志有;审判员:王廷恩;代理审判员:陈
503
523
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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