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关于吊销教师资格证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龙岩矿务局

局人事股

局人事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岩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春莲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
1.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作出的龙新教字(1998)第265号关于吊销吴某同志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决定是否合法。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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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1999)龙新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岩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教育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女,1954年4月1日出生,龙岩矿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赖某(系吴某丈夫),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1,该局人事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该局人事股副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天奎;审判员:张伟健黄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先传;代理审判员:丁建岩邓仲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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