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不服江苏省司法厅、灌南县司法局拒绝履行法律服务执照注册行为案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司法厅法制处

江苏省司法厅法制处

连云港海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行终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鲁昌贵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是江苏省司法厅为原告执照注册是否属法定职责范畴。因为,国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此项授权,理论上不构成其“法定职责”,但现实工作中,出现此类纠葛相对人并无其他救济途径,故本案参照了司法部部门规章,认定注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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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9)鼓行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行终字第87号。
2.案由:不服拒绝履行法律服务执照注册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贺某,男,34岁,汉族,原系江苏省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被上诉人):江苏省司法厅。
法定代表人:陆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35岁,江苏省司法厅法制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女,27岁,江苏省司法厅法制处科员。
被告人(被上诉人):灌南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以年连云港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昌贵;代理审判员:耿予萍;代理审判员:朱伟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山;审判员:谢向阳赵崇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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