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严某赔偿金分割案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石油局房产公司第二房管所

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研究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1995)克民初字第4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婚生之女李某1在一次特大火灾事故中不幸身亡,责任单位石油管理局因此给其亲属支付的赔偿金、丧葬费、奔丧费等共计80000元,这属何种性质的财产?明确这一点,对于正确、妥善处理双方为分割这80000元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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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1995)克民初字第430号。
2.案由:赔偿金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44岁,新疆石油局房产公司第二房管所工人,住新疆石油局井下作业处武装部院内。
被告:严某,女,汉族,47岁,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研究所工人,住克拉玛依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晓明;审判员:尹朝晖;代理审判员:严成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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