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东简实业总公司诉石家庄市柏林锅炉厂购销合同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经终字第6—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卫 单位: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当事人不明确,而该问题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关键。合同中供需双方明确,但补充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在未注明谁是乙方的情况下,即约定了乙方的义务,即:“乙方负责运输、安装和锅炉房的一切材料费和工时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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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1995)郊经初字第59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经终字第6—88号。
2.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东简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崔某1,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君成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家庄市柏林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马越平河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赵卫东。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代理审判员:杨来斌高保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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