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江苏省东台市唐洋信用合作社储蓄合同案
案由:
出版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食品站

江苏省东台市农业银行

江苏省盐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高众村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民终字第6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斌 单位:
处理好本案,关键在把握准下列两个问题。
1.被告办理第三人挂失,不能抗辩原告凭存单取款。首先,持单人的证明力优于挂失人的证明力。凭存单取款是储蓄双方的约定,也是法定的取款原则;申请挂失取款是凭单取款的例外,挂失程序是对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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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1995)东民初字第43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民终字第612号。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丁某,女,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村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练某,男,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食品站职工,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东台市唐洋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唐洋镇河西。
法定代表人:潘某,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男,江苏省东台市农业银行审计员,住江苏省东台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叶仁文江苏省盐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某,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1,男,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高众村副主任,住江苏省东台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庆标;审判员:张兰;代理审判员:徐其良。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富源;审判员:季学管杨允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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