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二四团乡镇企业科甘油厂诉奎屯市兴达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农七师一二四团酒厂

奎屯垦区高泉法律服务所

奎屯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4)农七民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玮 单位:
技术转让合同是以转让特定的和现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权、使用权为内容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发生在履行合同的开始,而且延续到转让行为完成以后。转让技术的一方不仅要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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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1994)奎垦高民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4)农七民终字第59号。
2.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农七师一二四团乡镇企业科甘油厂。
诉讼代表人:施某,男,农七师一二四团酒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程代茂,男,奎屯垦区高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奎屯市兴达新技术应用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彭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王远,男,奎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存德;代理审判员:唐志军;人民陪审员:张绪锋。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竞;审判员:李连荣肖国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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