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苏某遗弃案
案由:
遗弃罪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工人医院

天津市工人医院医务科

天津市河东区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河东区市政工程队

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河东区市政工程队

文书字号: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1991)津中法刑二上调字第4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春明 单位:
1.本案的罪名问题
本案的法律适用涉及法条竞合。被告人对自诉人拒不抚养的行为,从实体法上看,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遗弃罪,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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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津东法刑初字第125号;
二审调解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1991)津中法刑二上调字第415号。
2.案由:李某、苏某遗弃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晶某,女,4岁,1986年9月17日生,住天津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男,55岁,天津市工人医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52岁,天津市工人医院医务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孙大鸣,天津市河东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29岁,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市政工程队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
一审辩护人:李某2,系被告人之父。
二审辩护人:果忠杰,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苏某,女,30岁,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市政工程队工作,住天津市河东区。
一审、二审辩护人:郑某,被告人苏某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帮员;人民陪审员:谢翠琴杨凤云。
二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来安;代理审判员:丁海林张永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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