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三人诉陈某1等七人房屋纠纷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琼山县咸来镇乐群村

海南省琼山县咸来镇乐群村

海南省海口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镇大园村

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镇大园村

海南省琼山县红明农场

海南省海口市罐头厂

海南省海南农垦供销公司

海南省海南农里印刷厂

海南省海南对外经济事务所

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1)山法民上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三川 单位:
原告(上诉人)陈某等于1989年10月31日已诉讼至琼山县人民法院,该院将案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没有通知陈某9的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山县人民法院(1991)琼法民重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1)山法民上字第51号。
2.案由:房屋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51岁,海南省琼山县农民。
原告(上诉人):陈某2,男,49岁,海南省琼山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孙云龙海南省海口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陈某3,女,55岁,海南省琼山县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4,男,73岁,海南省琼山县人,现定居泰国京碧武里。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63岁,海南省琼山县人,现定居泰国京碧武里。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5,男,52岁,海南省琼山县农民(又系陈某4、陈某1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52岁,海南省琼山县红明农场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6,男,25岁,海南省海口市罐头厂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7,男,22岁,海南省海南农垦供销公司工人(系王某、陈某6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8,男,26岁,海南省海南农里印刷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符国俊,海南省海南对外经济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某,男,45岁,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琼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彩君;审判员:刘河东黄承兴。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于琨;代理审判员:谢垂光吕志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