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和平镇志成村大平岭第四村民小组诉许某、梁某、肖某土地纠纷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藤县藤城镇

平南县赤马乡赤马村马六村民小组

藤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诉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梧中研 单位:
首先,二审法院判令梁某、肖某将换来的土地退回许某,缺乏足够的依据。在本案中,互换土地地协议是许某与梁某、肖某就相互交换属于第三村民小组和第四村民小组的土地而达成的。因此,要求梁某、肖某将换来的土地退回许某,必须由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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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藤县人民法院(1991)藤法民字第34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诉字第252号。
2.案由:土地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藤县和平镇志成村大平岭第四小组。
诉讼代表人:许某1。
诉讼代理人:李进军,藤县藤城镇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许某,男,64岁。
诉讼代理人:余某,平南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梁德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女,60岁。
被告:(被上诉人):肖某,女,41岁。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桂宗;审判员:陈丽芳;代理审判员:祝继宏。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丽坤;代理审判员:黄献年方启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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