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粮食局罐头厂诉江苏省邗江县日杂果品公司购销蜜枣合同纠纷案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赞皇县粮食局罐头厂

江苏省邗江县日杂果品公司付食品经理部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1—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国 单位:
本案件纠纷的实质是蜜枣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强制力给予支持。在我国由...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1991)经判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11—07号。
2.案由:购销蜜枣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河北省赞皇县粮食局罐头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北省赞皇县粮食局罐头厂副厂长。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邗江县日杂果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夏某,江苏省邗江县日杂果品公司付食品经理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乔志海。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云柱;审判员:张建国;代理审判员:史占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