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饲料加工厂诉赵某、韩某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2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长柏 单位: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在本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公民个人与公家“打官司”,在老百姓的观念中多认为个人难以打赢,更何况本案中的个人一方已经在一审诉讼中败诉,很难扭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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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1)朝法经字第169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229号。
2.案由:购销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饲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厂长
被告(上诉人):赵某,女,32岁,农民,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上诉人):韩某,女,30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人民陪审员:张宝珠;人民陪审员:潘伟明。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志华;代理审判员:胡成树;代理审判员:贾桂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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