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气筒厂财产清理小组诉上海光明涂装工程技术服务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清理小组

崇明县城桥镇法律服务所

上海气筒厂财产清理小组

工程部

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91)崇法经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松涛 单位:
本案首先涉及的是合同的性质问题。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当事人的要求、适用的法律条文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因此,必须对合同的性质,也就是案件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定论。本案中的合同看似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但其实质应该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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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91)崇法经字第88号。
2.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气筒厂财产清理小组。
诉讼代表人:鲍崇国,清理小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陈宝珩,崇明县城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范新民,上海气筒厂财产清理小组成员。
被告:上海光明涂装工程技术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工程部主任。
诉讼代理人:冯某,法律顾问室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松涛;审判员:蔡学明;代理审判员:陆全平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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