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虹光企业联合公司诉吕某技术转让合同转让费纠纷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沈阳市法律顾问处

东陵区联合化工厂

东北工学院

沈阳市法律顾问处

沈阳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147号
审结日期:
1991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东波 单位: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情节并不复杂,但在认定本案中这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上,却存在着不同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的观点,一个理由是:原告沈阳虹光企业联合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无“化工”这一经营项目,却签订“ST-64”商标胶技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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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147号。
2.案由:技术转让合同转让费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阳市虹光企业联合公司。
法定代理人:佟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那戈,沈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姚某,东陵区联合化工厂厂长。
被告(上诉人):吕某,男,67岁,东北工学院离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徐静波,沈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瑜,沈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希斌;审判员:沈淑兰;代理审判员:金庆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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