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湖北省天门市空气压缩机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航修站

广西梧州市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天门市岳口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梧法经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梧中法 单位:
经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确立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双务的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只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自愿、合法的,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单方解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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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梧法经字第20号。
2.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转让方):黄某,男,43岁,航修站工人。
诉讼代理人:李醒民广西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受让方):湖北省天门市空气压缩机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诉讼代理人:任某,该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骆长生,湖北省天门市岳口法律服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作鸿;代理审判员:周放严家鹏
6.审结时间:199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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