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等投机倒把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绵阳市法律顾问处

绵阳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复字第1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这是一起猎杀中华瑰宝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近年来,由于海外不法分子的高价诱惑,国内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使本来就因为受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而极其稀有的大熊猫,更加濒于灭绝的境地。大熊猫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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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绵法刑字第87号。
死刑复核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复字第186号。
2.案由:景某、高某、景某1、任某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某,男,52岁,汉族,农民,四川省青川县人。
辩护人:周继庆,绵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36岁,汉族,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
被告人:景某1,男,23岁,汉族,农民,四川省青川县人。
辩护人:张志华,绵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40岁,汉族,农民,四川省青川县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重光;审判员:王学金;代理审判员:杨光辉。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惠农;审判员:辛玉淮;代理审判员:李淑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10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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