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姜某、张某故意杀人,常某包庇、高某1被控包庇宣告无罪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一上字第344号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耀斌 单位:
杀人罪,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由于它侵犯的是人的最宝贵的生命权,故古今中外都是将其作为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给以最严厉的处罚。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杀人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呈现出不少新特点。本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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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榆中法刑一审字第93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一上字第344号。
2.案由:高某、姜某、张某故意杀人,常某、高某1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榆林分院。
被告人(上诉人):高某,男,49岁,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捕前系米脂县公安局局长。
辩护人:李福林西安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姜某,男,30岁,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捕前系米脂县体委田径教练。
辩护人:何晓英榆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强,榆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女,47岁,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被告人高某之妻,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捕前系米脂县教育局干部。
一审辩护人:许小平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任亚凡榆林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常某,男,37岁,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被告人高某妹夫。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捕前系米脂县林业局汽车司机。
辩护人:贺存滋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1,男,28岁,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被告人高某长子。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捕前系米脂县税务局干部。
辩护人:李志成榆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世强,榆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正琦;审判员:钞国富米合高田斌;代理审判员:李玉林。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宽祥;审判员:高长生毛海;代理审判员:余洋保叔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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