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叶某绑架勒索案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骆锦勇 单位:
绑架勒索,在资本主义社会和旧中国是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被称之为“绑票”。被绑架的人质被称做“肉票”,杀害人质叫做“撕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广泛开展了清匪反霸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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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新法刑字第100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字第144号。
2.案由:李某、叶某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浙江省嵊县人,农民。于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梁文江浙江省新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40岁,汉族,浙江省嵊县人,农民。于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吕道中浙江省新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绍刚;代理审判员:王孟新潘赤旦。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岳忠;审判员:盛扬;代理审判员:董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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