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董某借房、借款纠纷案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狮市五交化公司

泉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泉中法上字第3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绿汀 单位:
公民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房屋,这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即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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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0)狮法石民字第07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泉中法上字第304号。
2.案由:借房、借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男,56岁,石狮市五交化公司干部,住石狮市。
被告(上诉人):董某,女,71岁,住石狮市。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43岁,住石狮市。
诉讼代理人:黄光潮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孙伟;代理审判员:岳国旭庄伟斌。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禄汀;审判员:吕玺晋;代理审判员:郑丽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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