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乔某、周某诉石家庄市机械研究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行唐供销合作社

所设计室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河北省委员会

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7-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国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确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一审法院以“转让方提供的图纸设计不合理,不能保证该项技术的可靠性和实用性”为由,把依法成立的技术合同误定为无效合同,应予以纠正。
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有缺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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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1991)行法经字第32号。
二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7-10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受让方):郝某,河北省行唐县杨家庄人。
原告(被上诉人、受让方):乔某,河北省行唐县杨柴村人。
原告(被上诉人、受让方):周某,河北省行唐县周阳关村人。
委托代理人:苗人,河北省行唐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转让方):河北省石家庄市机械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所设计室主任。
被告(上诉人):张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河北省委员会工作人员。
诉讼代表人:张彦民姬润明河北省石家庄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法定代理人:李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会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进才;代理审判员:卢书彦张春生。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会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新建;审判员:张建国杨爱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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