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坊村民小组不服临川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决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彭家坊村村民小组

江西省抚州市律师事务所

临川县

临川县调处山林权属办公室

青泥乡黄道村第四村民小组

青泥乡黄道村第九村民小组

青泥乡黄道村第九村民小组

文书字号:
江西省临川县人民法院(1992)临行初字第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峰 单位:
从本案情况看,原告从五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开垦、占有和使用的“黄家山”,其开垦时间有一部分已超过20年,另有一部分未超过20年,具体比例各占多少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临川县人民政府决定以原告现占有使用的“黄家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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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临川县人民法院(1992)临行初字第04号。
2.案由:不服确定土地权属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临川县青泥乡黄道村彭家坊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徐某,彭家坊村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西省抚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某,临川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临川县调处山林权属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临川县青泥乡黄道村第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某,青泥乡黄道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临川县青泥乡黄道村第九村民小组(与上述第四村民小组系同一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1,青泥乡黄道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2,青泥乡黄道村第九村民小组会计。
付海平,临川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临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科;代理审判员:章水生邹永芳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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