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25户农民不服平昌县凤凰乡人民政府要求履行义务案
案由: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平昌县凤凰乡

凤凰乡人民政府

凤凰乡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1992)平法行字第10-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侯平 单位: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12月7日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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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1992)平法行字第10-34号。
2.案由:不服要求履行义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53岁,四川省平昌县凤凰乡农民。
林某,男,29岁,同上。
罗某,男,50岁,同上。
罗某1,女,52岁,同上。
赵某,女,40岁,同上。
罗某2,男,44岁,同上。
彭某,男,42岁,同上。
杨某,男,48岁,同上。
杨某1,男,27岁,同上。
彭某,男,40岁,同上。
林某1,男,48岁,同上。
胡某,男,44岁,同上。
何某,男,56岁,同上。
彭某1,男,38岁,同上。
何某1,男,36岁,同上。
何某2,男,38岁,同上。
杨某2,男,45岁,同上。
彭某2,男,25岁,同上。
彭某3,男,30岁,同上。
彭某4,男,68岁,同上。
张某,男,54岁,同上。
何某3,男,52岁,同上。
滕某,男,57岁,同上。
林某2,男,37岁,同上。
林某3,男,27岁,同上。
上列原告推举本案原告张某、何某、滕某、林某、林某1代表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四川省平昌县凤凰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凤凰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凤凰乡人民政府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薄正凡;代理审判员:何育平杜善清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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