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破坏选举案
案由:
破坏选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3)浦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敏 单位:
本案对陈某以破坏选举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的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但出于种种原因干扰、破坏选举的情况还是有的,本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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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3)浦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2.案由:陈某破坏选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倪家康。
被告人:陈某,男,66岁,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农民。1955年8月因犯“破坏革命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65年8月刑满释放。1993年4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荔裳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文德;代理审判员:沈敏夏德康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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